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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将《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铅府办发[2022]4号)中“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期限顺延一年。
即“凡在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铅山县范围的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属首次购买的,给予320元/平方米补贴;属改善型的,给予260元/平方米补贴;铅山县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2023年5月31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320元/平方米、52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
将《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铅府办发[2022]4号)中“给予交易税款财政补贴”政策执行期限顺延一年。即“凡在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铅山县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税款(含契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契税由县财政按实际分成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补贴,相关税款实行先征后补。”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铅府办发[2022]4号)中其他措施不变,仍按照原文件执行。《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铅府办字[2022]23号)中有关措施,仍按照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