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全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近期,会同县筹资55万元,用于2015-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这是该县继2015年新农合实行大病保险政策后的又一惠民政策,届时,该县将有30多万名城乡参合参保居民受益。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2015年追补和2016年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 8000元至2万元(含)补偿50%,2万元至5万元(含)补偿55%, 5万元至10万元(含) 补偿60%,10万元至15万元(含)补偿65%, 15万元至20万元(含)补偿70%,20万元以上补偿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8000元至3万元(含)补偿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补偿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补偿70%,15万元以上补偿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