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平远县财政部门根据近日出台的《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将通过落实上级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等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科技综合实力。
一是落实政策激励。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运营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移落户平远后,在该企业动工建设及企业重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被认定期间(不超过3年),县财政每年给予该企业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奖励(补助)资金同等额度的工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奖励2万元;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按照已获得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2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县内工业企业积极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县财政对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省级科技计划立项资金的30%-50%配套,以各级财政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为原则,确保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支持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配套的金融服务,逐步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结合的路子。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创业风险投资。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特别是“新三板”,积极争取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三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鉴定(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支持,对通过县级成果鉴定项目奖励0.5万元;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和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给予适当资助;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在3—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