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
拓宽投资领域和范围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全省民间投资一直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但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制约,民间投资增速持续回落,比重有所下降。
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进一步拓宽进入领域。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市政、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股权合作、特许经营、PPP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多个领域
意见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包括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和水利,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教育和培训,社会福利,文化、旅游和体育,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国企改制重组等14个。
交通运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城际铁路、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农业、林业和水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可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资,可视为固定资产。
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污泥无害化处理。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健全价格管理和财政补贴机制,确保民间投资取得合理收益和回报。
医疗卫生。取消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立的床位限制门槛。取消门诊部、诊所设置的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教育和培训。民办学校的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幼儿园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文化、旅游和体育。民间资本投资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设施,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金融服务业。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至40%。
国防科技工业。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除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的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意见还对进入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国企改制重组等领域的民间投资出台了扶持政策。
改善民间投资环境
该意见还就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出台了多项利好举措——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补助主体,消除政策倾向和资金安排上对民间投资差别待遇。
认真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煤电联动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企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对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等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
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通过取消和合并,将目前的57项减为40项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