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和云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红河州于2016年7月1日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按时启动红河州资源税改革,红河州各级财税部门采取“一对一、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税务干部和涉税企业开展学习培训,加大对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各方对资源税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财税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按照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深入个旧、建水、金平等县市开展调研,摸清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税费负担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分析矿产品的税费负担,按照国家确定的总体原则税率测算方法,具体测算涉及红河州资源品目16个,其中,属于已列举名称的22种主要矿产品有9个(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灰石、粘土/砂石、硫铁矿),属于省现有的其他未列举矿产品有7个(锰矿、石膏、地下热水、矿泉水、石英砂(石)、大理石、泥炭),提出了红河州资源税适用税率建议,为上级制定资源税改革实施提供了依据。
截至7月底,红河州资源税累计征收入库813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114万元,下降27.68%,其中7月组织征收入库1337万元,比上年同月减收263万元,下降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