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宁夏专员办在摸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分类建立工作台账的基础上,针对宁夏自治区中央转移支付人均金额较高的特点,结合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项目实施全链条监管,逐步实现宁夏地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监管全覆盖。
一、找准监管重点,采用递进方式逐层推进
宁夏属欠发达地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和金额占比较高,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分析研判,找出监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对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党组关心、社会公众关注、对经济社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民生政策和重大专项支出,优先纳入宁夏专员办的监管范围。在监管重点领域方面,根据年初财政部的预算监管工作安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在扶贫、涉农、教育、交通、科技、环保等重大财政支出方面,要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对具有本地特点的一些项目,如中阿博览会项目资金和民贸民品贴息资金,也要纳入监管范围。在监管的重点环节上,基于现有人员力量要逐步推开,2016年重点放在前期预算编制审核上,今后逐步将重点扩展到项目预算执行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上。
二、完善监管链条,把握四个重点环节
从财政部年初工作安排确定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项目中选择部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项目从前期预算编制审核、分配下达督促、预算执行监控到项目绩效评价,完成整个环节的监管。重点要把握好四个环节,即事前基础资料申报审核,资金分配下达督导,资金落地使用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监督,借助地方预算综合管理等系统,逐步从个别项目的全链条嵌入监管扩展到区内所有重点项目的全覆盖监管。
一是预算编制审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授权的常规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审核,通过自治区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使用单位,事先采集授权项目以前年度数据,分门别类建立项目资料库,梳理对应的政策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各处室汇编成册,审核时对照分析、准确把握,并建立多级审核工作机制,保证审核质量。对临时性和一次性的授权事项,要组织专门学习,遇专业性较强工作,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以会审方式发表意见,综合考量后作出判断。
二是督导分配下达。全面了解地方财政资金管理与分配方式,掌握每类资金的分配流程,定期与省级财政部门核对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并督促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做好指标下达和编列工作的指导,采用现场督导和电话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的督导工作。牵头处室要完善规范督导工作方式、方法、时间以及报告格式,便于督导工作要求统一,内容统一,提高督导工作效率。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未按照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市级、县级财政的指标,查找影响分解下达的原因,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进行督导或者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建立跟踪落实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资金使用监控。结合中央重大项目执行监督工作,选择一些社会公众关注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民生政策和重大专项支出开展重点监管,通过座谈、函证、制作发放监管表格、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同时,辅之以调查、核证等现场监管方式,按照项目分类做好监控记录、序时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预警,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
四是绩效评价监督。主动向项目主管单位宣传绩效管理有关政策,促使其高度重视,取得理解和配合。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不仅核实该项目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积极督促未达标项目的整改,对一些绩效目标在实践中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完备予以关注,提出完善指标的合理化建议。
三、加强联合联动,发挥共振效应
探索建立与宁夏自治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监管联动机制,及时贯彻落实财政部预算监管要求,对宁夏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地方财政运行、财政风险防控、预决算公开等实施有效监管,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延展财政管理链条。每年要与自治区财政厅以及常规性业务联系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座谈,及时通报信息,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一些重要工作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引入相关机构和部门参与,发挥联合监管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工作职能的转变,我办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监管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现场核查为辅,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水平。重点在资料审核上下功夫,要求其报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明确各环节责任,建立多级审核机制,辅之以约谈、函证、电话询问、调阅资料、走访、核查、警示、通报或移交等方式开展工作,并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下来,对应形成相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