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海洋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49号),决定调整我区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明确,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免缴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其海域使用金减免不再实行从2007年以来我区一直执行的先预缴海域使用金才能办理用海使用证,符合减免条件的再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即“先缴后退”)的审批管理办法。而将减免审批程序简化为: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用海的同时,一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金免缴或减免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审核批复同意项目免缴或减免海域使用金事宜,其中属同意海域使用金免缴事宜的,不再下达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属同意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事宜的,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减免批复后按规定再下达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不符合免缴或减免规定的,要按照原有规定依法缴交海域使用金。
我区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调整,充分贯彻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简化行政流程的工作要求,既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用海的项目业主;又避免了逾期申请和超期限办理导致海域使用金退库难的问题,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