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地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5元/人月。
为确保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通知明确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必须符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无法通过各类扶贫帮扶措施脱贫的丧失劳动力和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等三个条件。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障时限。对经过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
据了解,今年以来,省级共下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55.37亿元,确保全省188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将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