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东台市警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高某处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月30日晚上9时许,高某驾驶苏J96X7*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许河镇许乐村境内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洋交警中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高某满嘴酒气,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得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民警便将其送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台市警方对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并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刘智勇 陈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