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对于教师放假自费聚餐被通报一事,有媒体将其冠名为“好经让歪嘴和尚念歪了”,更有网友愤愤不平,认为“不好好打苍蝇蚊子,却打起了蜜蜂”。该案例引发舆论强烈“反弹”,实属意外,在纪委通报的查处案例之中,很少有如此论调的,一般都是酣畅淋漓的痛批“落水狗”,以此表达对不正之风的愤恨。
当然,该案例围绕“喝酒”“上班时间”“AA制消费”“影响不好”“课时调整,提前放假”等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后以“撤销屯留县纪委常委会关于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处理决定,并由市纪委全面核实了解情况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暂告一段落。
教师放假自费聚餐被通报一事虽然是纪委查处案件中的个案,但该个案具有普遍警示意义,这正如前期轰轰烈烈讨论的“反腐败不是反福利”类似,代表了一种价值取向,事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个别人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有的则避重就轻,没有形成清晰的标准和规范,让监督惩处定位“跑偏”。
什么是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要回答这个问题,执纪问责必须回归到《准则》和《条例》,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判断是非曲直,形成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监督惩处定位清晰,避免“随意性裁量”。
纵观引发“异议”的相关案例,与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分不开,与其政治敏锐性分不开。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好多还是兼职,突出主业成了当务之急,同时,必要的培训学习也得跟上,否则,提高办案水平无从谈起。如果业务水平不强,专业知识更新滞后,凭经验办事,就难以查办好案件,还很有可能“添乱”。(黄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