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近日,永州市出台政策,科学规划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拓宽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并多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财政政策。政府性资金对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办医主体同等对待,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上档次上品牌的专科医院如老年护理院、肿瘤专科医院、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各养护中心。
用地政策。充分保障医疗用地的土地供应,对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且符合用地规模的医疗用地,优先确保其用地供应。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般应以招拍挂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收取,且划拨土地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招拍挂出让。
医保定点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税费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税费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免税资格后,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营利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精神,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服务价格采用灵活定价机制,满足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加快审批手续。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政府同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