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其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会议培训以及接待等制度的衔接,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经深圳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市实际,深圳市财政委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从细从严规范差旅费管理。
一是及时印发文件,明确管理要求。
对当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疑问予以明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包括补充调动搬迁路费的规定,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规定,以及工作人员被中央、省有关部门抽调锻炼的有关规定;明确出差不要求入住定点饭店,副市级、正局级及以下级别人员住房不再硬性规定2人住1间,外借(聘)人员可报销差旅费用,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公务出行等。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细化执行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和《省补充通知》,在原来只公布了省会城市标准基础上,按照中央、省的标准,将深圳市差旅住宿标准细化至各省地市(包括广东省内各地市)。坚持据实报销的原则,根据差旅活动的实际情况,审核报销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各职级对应的限额标准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以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能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正常差旅活动的开展。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差旅费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是深化制度建设,做好“三个衔接”。
关于差旅费与接待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交通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车辆运行费支出。关于差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关于差旅费与深圳市公车制度改革相关制度的衔接,规定市直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其所在单位常驻地及公务活动是否跨越原特区二线关区别对待,如公务活动跨越二线关则可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市内交通补贴。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
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防止误读、误解。联系工作实际细化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建立规范合理的审核报销方法,防止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监督管理,履行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财政、审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问题,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