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着力加强收入征收与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收管理,要求各征收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积极组织征收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区财政、收入征收单位和有关机构建立严格的对账审核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情况。
二是着力加强支出安排与管理。加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基本必需或维持正常运转的支出项目管理,严格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资金安排,加强资金管理。年初部门预算一经法定程序批准,除国家出台政策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以及区委区政府新出台的民生政策、重大项目或救灾等应急支出,年中原则上不再增加安排预算。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确因特殊情况导致超出正常预算的支出,由使用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或组织听证后提出安排支出方案,报区政府按照工作规则规定审核审定。
三是着力加强专项申报与管理。加强区级部门为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性资金在全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经济发展类、保障民生类、城市建设及管理和维护类、政权与社会稳定建设类项目申报和管理,严格支持方向、范围重点、申报条件及程序要求和社会公开方式。其中:申报区级财政安排预算的专项建设资金(含项目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按区政府工作规则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行文下达执行。同时,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审计认定专项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四是着力加强债务举借与管理。加强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事业发展等政府举借债务管理,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限额,经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严格审核,按区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报区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发行新增债券。对按程序申请市政府代发债券融资,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确需借款的,报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对象限于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区政府所属部门违法违规融资和提供担保。
五是着力加强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日常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供给状况按年度预算均衡进度拨款,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拨款,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财政性资金拨款由用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