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文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由现行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最低保障标准由现行44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
自1998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以来,我市先后11次提标,保障标准由1998年的90元/人·月提高到2016年的460元/人·月;自2005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先后实施了9次提标,农村低保标准由2005年的625元/人·年提高到2016年的3015元/人·年。
城乡低保供养标准的提高,使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构筑了最后一道“安全网”,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