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起,河北省财政厅将对纳入省级部门及单位预算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再与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支付方式。
财政资金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有: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经费,涉军涉密等特殊部门的财政资金,驻省外单位的财政资金及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资金。该类资金按原渠道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为贯彻执行新预算法,依法落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单位负责人签章负责制。在办理日常支付业务时,预算单位负责人可以书面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代为签章。
各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流程进行岗位设置,严格责任和权限管理。
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接收授权支付额度并办理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预算部门列入本系统经费预算的财政资金,通过本机关零余额账户接收本系统的预算资金授权支付额度并办理业务,实行分账核算。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明确单位财务部门是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的责任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财政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提现、直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财政授权支付监控规则,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和国库支付局对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进行即时监控。
省财政厅有关单位负责人提醒,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填写每笔资金对应的预算科目。每项资金要严格对应功能分类科目,填写至项级科目,严禁随意填列类款项的“其他支出”科目;同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照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报,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填写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