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朋友借钱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后久久未把钱还给朋友,妻子遭起诉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先生、王女士共同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何先生与被告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何先生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杨某借款18000元,并于当日立写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18000元,承诺于2015年2月6日前归还。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向原告还款,原告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先生与王女士偿还借款18000元及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先生向原告杨某借款18000元,有其立写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6日,现被告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贷,原告主张从2015年2月3日起计算借期内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可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其合法权利范围之内,法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以1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王女士应与被告何先生共同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黄丽丽叶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