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张某建了一个QQ群,在群里聊天过程中与群友覃某发生骂战,后双方竟相约召集人员出去打架定输赢,最终上演了一场群主张某被打伤,覃某等3人的父母挨掏钱赔偿的闹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打人者覃某、刘某、蒙某等三人的父母连带赔偿群主张某经济损失83330.51元。
原告张某建立有一个QQ群,被告覃某、刘某、蒙某由他人互拉进该QQ群,原告与被告覃某、刘某、蒙某等四人均系2000年出生。2015年3月份的某一天,被告覃某在QQ群里与吴某聊天,原告张某即在群里说“覃某算什么”,被告覃某随即也在群里回应原告“你这垃圾,你又算什么”,随后双方就在群里对骂了几分钟。由于年少气盛,咽不下这口气,被告覃某就对原告说有种就出来打,原告随即同意,最后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27日晚上在贵港市马草江公园打。2015年3月27日晚上21时许,原告召集了杨某等二、三十人,被告覃某也召集了被告刘某、蒙某等几十人来到马草江公园,原告方找见被告覃某方后,杨某就前去和被告覃某商量,说不要打原告了,如果真要打就等我们的人来后再打,被告覃某听后就说不等了,随即用手指着原告对被告刘某、蒙某等人说上去砍他,被告刘某、蒙某等人就过去砍原告,原告见状就跑,但还是被被告刘某、蒙某等人追到砍伤。后原告亲属向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报警,但未有处理结果。
原告张某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疗费13707.41元。医院诊断为:1、双手、右上臂、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右手2-5指伸肌腱断裂。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保持伤口干燥清洁,2日更换敷料,术后2周拆线,1个月后复查X线;3、如不适随诊。此后,原告又多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贵港市骨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门诊费4618.2元。2015年10月28日,原告亲属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因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同年11月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张某受伤致双手十指功能部分丧失属IX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1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覃某的父亲对原告张某自行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有失公允,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事发时被告覃谋、刘某、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覃某因在QQ群里发生争吵,继而相约进行打架,原告与被告覃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由于本案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事发时被告覃某、刘某、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减轻其侵权责任”。结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原告受到伤害这一事实,法院确定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由原告与被告覃某、刘某、蒙某等三人的父母按3:7比例分担。
诉讼过程中,被告覃某的父亲对原告自行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有失公允,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由于该鉴定中心具备相关资质,而被告覃某的父亲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行为,故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诉请,参照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8325.61元(含门诊费在内);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3、护理费742元(106元/天×7天);4、营养费600元;5、残疾赔偿金98676元(24669元/年×20年×20%)。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19043.6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0%即35713.1元,被告覃某、刘某、蒙某等三人的父母连带承担70%即83330.5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丽丽 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