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宁夏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宁夏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加快支出、统筹管理、高效使用的思路,《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强化预拨结算的拨付方式。
《办法》规定,各市、县(区)编入预算的补助资金(包括编入预算的提前告知资金)在预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全额预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后续补助资金可作为结算补助资金,在年底前由各市、县(区)根据中期绩效考核和年底绩效考核结果拨付。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进度。
二是强化统筹使用的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超过一年的结余资金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统筹用于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等方面。
三是强化考核结果的充分运用。
《办法》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根据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医务人员奖励。各市、县(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下发的绩效考核文件可作为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依据。
四是强化村卫生室的经费管理。
《办法》规定,通过乡镇卫生院拨付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市、县(区),在下拨时应进行区分,指明资金使用对象,分别核算,避免乡镇卫生院挤占挪用。有条件的市、县(区),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部门或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通过银行代发方式直接拨入村医个人账户。
五是强化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
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日常管理、督导评估、绩效考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支出,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量和完成情况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