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于2016年5月组织部分专员办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000万元,占比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00万元,检查覆盖面为34%。检查共涉及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121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719个。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00万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00万元。同时,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太和县、寿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二、天津市环保局扩大开支范围,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三、山西省焦炭集团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推广使用洁净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业,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14.61万吨,对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四、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 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五、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专项资金762.5万元。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将于近期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工作:一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二是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三是强化管理和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从严查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财政存量资金在基层财政和项目单位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