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实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201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和比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标准和比例缴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帐户。截至11月底,盟本级已有1700人按照此办法进行缴费。
二是扩大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对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调整,个人帐户资金在原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用于缴纳或抵顶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费。此外,经本人授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也可用于缴纳或抵顶其亲属职工医疗保险费。
三是简化转诊转院相关审批手续,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由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需转外就医的参保职工,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转外就医原则上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地区由原来的24家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48家,至此北京地区的三甲医院全部纳入我盟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是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草拟了《全盟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实施方案》,与锡盟医院达成总额控制协议。积极推行单病种结算,选择了20个易操作的病种进行试点。
五是启动盟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从今年1月1日起,凡在医疗补助范围内的盟本级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支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普通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80%;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退休人员补助85%;副盟级以上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补助待遇支付采取年度报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