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11:04:37

加强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面向建设航天强国,统筹规划军民卫星研发和使用,加强地面站网整合建设与信息共享,积极发展军民通用化程度高的动力系统、关键部件和基础材料。适应空域改革进程,加强空域管制系统技术和装备研发,推进航空产业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面向建设网络强国,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军民合建共用,组织实施安全可靠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相关应用示范工程。面向建设海洋强国,适应军地海洋资源调查、海域使用、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环境保护和岛礁建设需求,发展军民两用高性能装备和材料技术。开展军民通用标准化工程,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

(五)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探索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建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丰富并购融资和创业投资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鼓励探索开发高收益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合法合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完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探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银企对接。鼓励建设数字创意、软件等领域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推动发展一批为飞机、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等产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工作。

创新财税政策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服务创业创新的作用,完善管理规则,做好风险防控,高效开展投资运作,带动社会资本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国际化投资基金。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双创”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循环经济等支持力度,推进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矿山”、智能装备等示范应用。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加强人才培养与激励。

培养产业紧缺人才。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行动,聚焦重点领域,依托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分行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在国家相关人才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高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招生比例。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推动相关企业为职业学校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岗位。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在线培训发展。

鼓励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探索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引导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设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落实国家对科研人员的各项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体系。

充分利用全球人才。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基础上引进培养一批高端人才。研究优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程序,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居留与出入境便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抓好本规划实施工作,加强各专项规划、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推动本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鼓励相关省(区、市)联合编制区域性发展规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差别化、特色化协同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挥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密切跟踪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任务落实,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工作

  负责部门

  1

  构建网络强国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宽带乡村示范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家网信办、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发展,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互联互通,加快构建下一代广播电视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互联网+”行动,组织实施“互联网+”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网信办、农业部、国家能源局、人民银行、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做强信息技术核心产业,组织实施集成电路发展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网信办、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发展人工智能,组织实施人工智能创新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完善网络经济管理方式,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网信办、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打造智能制造高端品牌,组织实施重点领域智能工厂应用示范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实现航空产业新突破,组织实施新一代民用飞机创新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做大做强卫星及应用产业,组织实施空间信息智能感知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质检总局、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先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增强海洋工程装备国际竞争力,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创新发展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组织实施新材料提质和协同应用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组织实施新药创制与产业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提升生物医学工程发展水平,组织实施生物技术惠民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速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向化工、材料、能源等领域渗透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组织实施生物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建设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创新生物能源发展模式。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提升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新能源高比例发展工程。

  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大力发展高效节能产业,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发展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组织实施绿色低碳技术综合创新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组织实施资源循环替代体系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创新数字文化创意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创新提升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丰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

  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提升创新设计水平,组织实施创新设计发展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文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超前布局战略性产业,重点在空天海洋、信息网络、生命科学、核技术等核心领域取得突破。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工程院、中科院、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积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签署落实政府间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合作协议。推动双边互认人员资质、产品标准、认证认可结果,参与国际多边合作互认机制。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以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建设双边特色产业国际合作园区,提升重点领域开放合作水平。

  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构建全球创新发展网络。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有企业中率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信息服务、医疗服务等领域企业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打破可再生能源发电、医疗器械、药品招标等领域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大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建立高层次政企对话咨询机制,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时积极听取企业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互联网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创客等创新主体协同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加强颠覆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工程院、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加强相关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和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落实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完善标准体系,支持关键领域新技术标准应用。

  质检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推进创新企业百强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积极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跟踪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额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新建一批快速维权中心。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侵权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加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部署知识产权服务链,建立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并购和维权行动。

  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

  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鼓励探索开发高收益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完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鼓励建设数字创意、软件等领域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

  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探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银企对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推动发展一批为飞机、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等产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国际化投资基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双创”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循环经济等支持力度,推进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矿山”、智能装备等示范应用。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3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行动,聚焦重点领域,依托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基础上引进培养一批高端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4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高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招生比例。

  教育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6

  引导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设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8

  研究优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程序,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居留与出入境便利。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9

  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

  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标签: 十三五 国务院 战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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