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按照新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发〔2010〕19号文件、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办函〔2016〕88号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
一是政府举债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举借政府债务。
二是政府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督促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等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三是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遵从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和廉政风险。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专员办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政府资产管理。
六、问: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按照新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发〔2010〕19号文件、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办函〔2016〕88号文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
一是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督促地方政府向企业的注资合法、合规。
二是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等,督促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三是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主要包括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等,督促融资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融资,保障投资者权益。
四是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问:专员办如何处理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线索?
答:《暂行办法》对专员办收到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线索后的监督程序做出规定,强调专员办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滋生或扩散。
一是核查或检查启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移交或反映的线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
二是查实问题处理。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八、问:贯穿《暂行办法》的中心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管理责任。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责任。出台《暂行办法》授权专员办实施监督,目的是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四个意识”,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是依法加强监督。主要体现在:监督权力法定,新预算法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监督事项法定,严格依据新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发〔2010〕19号文件、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办函〔2016〕88号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办事,不缺位、不越位。
三是规范监督方式。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同时,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
四是强化结果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对核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转请相关执法单位或部门依法问责,实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