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支持广西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广西专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桂财预[2016]249号),对全区各级财政部门配合我办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文件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明确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我办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全力支持我办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并对我办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落实。《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支持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求财政厅相关处室要建立同我办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等信息提供我办,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各市县要对上报财政厅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二是做好提前下达工作,财政厅应当每年将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的同时,抄送我办。三是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申报材料审核,财政厅相关处室要对上报财政部的专项转移支付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提交我办,对我办在核证或现场核查时提出的疑点问题要及时给予真实、客观的回应。四是支持预算执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办开展预算执行监控相关工作,对我办在预算执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整改落实,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出方向、健全规章制度,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五是支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办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落实评价结果应用意见和整改要求。六是配合开展其他监管工作,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设立条件的审核,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公开督导工作等等。《通知》还专门明确问责要求,对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我办开展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况报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通知》的出台,是广西财政厅贯彻落实《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意见》(财预〔2016〕38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专员办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法》(财预〔2016〕136号)等文件的具体措施,是我办与广西财政厅专项转移支付联合监管机制的深化,为我办进一步实现履行中央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实现对地方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监管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