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3号),转变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并在全市六个贫困县区全面实施。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充分授权。贫困县区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不限定资金在贫困县区的具体用途,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区。
二是明确整合范围,精准发力。在中央和省级层面整合20项涉农资金的基础上,将市级应整合的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县区围绕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计划,确定本级层面可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制定本级“一办法、一方案、三清单”。市直有关部门在每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按因素法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县区。
三是建立沟通机制,公开公示。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农资金政策文件、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强化资金监管,严肃问责。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贫困县区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加大对贫困县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贫困县区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考核结果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县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