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至2018年,广东省各级财政投入资金391亿元,帮扶贫困户脱贫。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明确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一、规范资金筹集。省财政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到贫困人口所在地级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对口帮扶市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统一拨付到对口帮扶的贫困人口属地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并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二、规范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财政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财政资金拨付到村。
三、规范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包括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四、规范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求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五、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六、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镇村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等。
七、严格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贫困人口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开展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并上报绩效自评报告。省扶贫、财政部门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八、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对影响扶贫工作的、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