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顺利启动实施。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是明确项目资金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被保险人员(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不包括兵团户籍人口)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二是明确自治区财政对下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按因素法对各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进行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筹资标准、被保险人数、各地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等。
三是优化支付流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由地州市级财政部门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户”子账户,办理本地区各县市区资金的汇集、支付等业务。
四是严格资金支付时限。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以各地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筹资标准,足额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并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协议,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支付到受托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
五是强化各地政府责任。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资金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下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且由该地区承担被保险人应享受相关待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