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管理,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新财预〔2016〕142号),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所有一般债务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管。
一是确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本级及各地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各地应当在债务限额内举借政府一般债务,且本地区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一般债务限额。
二是规范了预算编制和批复流程。细化了一般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债务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严格政府债务预算执行。细化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证偿债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四是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存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的程序、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转化为政府债券的程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债务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五是强化政府债务监督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余额及债务项目情况,同时强化人大和社会监督,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