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麟游县制定出台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精准。
一是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坚持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麟游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是实行资金项目公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应按照村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实行拨付预付资金制。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开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镇提供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结合工程进展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按不超出合同金额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在以后报账中结算,确保各项扶贫项目顺利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办根据各镇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将财政扶贫资金预拨到各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由各镇政府根据贫困户产业发展实际及时验收兑付,兑付花名册一式二份,作为各镇记账和县扶贫办报账的依据。
四是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对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按月验收报账。贫困户自建项目由各村委会初步核实、公示,申请镇政府验收、公示,无误后将补助资金预付兑现到户,县扶贫办会同农业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公告,出具验收报告。对统规统建项目实行验收审计后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第三方”。对易地扶贫搬迁及基础建设项目完工一个、验收一个、审计一个、报账一个,由县国土局(移民办)牵头负责组织进行。
五是实行县级报账结算制。按月报账,由各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县扶贫办、国土局(移民办)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结算,坚持项目决算审计后再结清工程全款的规定,县扶贫办、国土局(移民办)负责进行账务核算,并保管报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