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5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解决好影响我省深层次价格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实施意见》全文共25条,分为6个部分。
首先,《实施意见》确定的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
其次,《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和亮点:
一是大力简政放权、减费降负
主要包括: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适时对现有政府定价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全部放开,还权于市场;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便捷有效的下放市、县政府管理。对保留的极少数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大幅削减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原则是,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并形成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
最大力度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按资质要求规范准入,放开数量管控,完善中介服务标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等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的行为。
二是深化重点领域和环节价格改革
主要包括: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深化电价改革。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实行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自主确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推进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力争购买跨区域低价电量。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老旧合表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步伐,2020年实现“一户一表”全覆盖。
推进水资源费和水价改革。按照既有利于发挥水资源优势、又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非居民用水价格,对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在实现“同网同价”的同时,对农村用水户给予一定优惠。推动城市“二次供水”改造运营支出纳入城市供水成本,完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同城同价”。
建立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逐步建立企业排污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的价格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改革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放开省内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公平竞争。将汽车客运站代理费定价权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政策,加强出租汽车承包费和押金管理,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积极推进差别化的收费政策,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道路资源合理利用。
完善收费公路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还贷的运营机制。改革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投资回报率,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浮动机制,推行同一运营主体统一通行费标准,探索以实际偿债需要确定收费年限。支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主体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融资机制改革,加大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力度。减轻债务压力,整合优势资产,增强核心竞争力。
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放开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建立价格合理形成机制。全面推行付费总额和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多元化付费方式相结合的控费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合理制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药品、耗材支付标准,激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前提下,降低医疗成本并获得节余收入。
改革医药产品采购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交易平台直接交易,所有交易信息公开。在交易平台上公布产品成本、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评价结果等。
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政策的协同机制,健全动态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赋予公办高校在优势学科、特色品牌专业方面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支持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学,促进就业创业。对养老、殡葬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规范殡葬价费管理,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殡葬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按照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原则,合理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公益性的景区、场所,依法逐步实行免费开放。不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清理规范水、电、气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设施产权属于经营企业的,其安装和运行维护支出一律纳入企业成本;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的,引入市场机制,安装和运行维护价格由市场形成。
三是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主要包括: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实行价格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价格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强化明码标价的基础性作用。制定完善不同行业明码标价规则和实施办法,普及明码标价,积极倡导明码实价。落实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反垄断执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是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充分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完善价格总水平预判预警和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加强农产品价格调控。坚持市场化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对不同农产品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完善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强化“菜篮子”市长、县长负责制。通过发展“蔬菜直通车”、有序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及特殊时期的补贴销售等措施,保持农产品市场价格平稳。
加强价格监测分析体系建设。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做好民生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探索开展劳动力、土地、矿产等要素价格和网络电商领域价格监测。改进价格监测数据采报方式,将市场供应量、销售量等数量指标纳入价格监测范围。建立权威的湖北“智慧物价”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大宗商品、重要服务市场价格行情以及相关分析信息,引导经营者调整优化生产经营结构,消费者合理消费。加快编制湖北支柱行业、新兴产业和特色商品价格指数,提升湖北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竞争力。编制低收入群体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为更好保障民生提供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最后强调,要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省委宣传部、编办,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旅游委、商务厅、环保厅、农业厅、粮食局、工商局、统计局、省物价局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