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本级2017年预算。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自治区财政厅积极组织开展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工作。截至2017年2月7日,已全部完成了自治区本级123个一级预算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的批复工作,并对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八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基本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科目、金额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其余原则上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时再予以考虑。
二是要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动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的规模内,不得违反规定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同时,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三是要扎实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组织实施上一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自评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财政厅。同时,做好当年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相关工作。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经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的规定进行投资评审。
六是要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编报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
七是要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应当在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准确无误地在政府统一平台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八是要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从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抄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