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珠海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具体操作办法,为社会组织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由珠海市财政局牵头召开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座谈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了会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予以取消,社会组织无需报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联合确认。由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规定,在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名民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确认发布公告。
按照文件要求,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确认方式执行,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座谈会上,相关部门提出了参照上级部门做法执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新注册设立社会组织与已注册且实际运行的社会组织认定的标准有差异,造成了新老认定的双重标准。二是对于新设立社会组织的确认门槛降低,民政部门反映我市全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共有1000多家,符合条件的约占8成,短时间内拟定名单存在一定难度。三是根据现有政策,在无需社会组织申请环节下,由有关部门直接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能出现部分社会组织不愿意被确认的情况。
针对上述涉及问题,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等各部门积极建言献策,统一标准,明确各自分工,并表示将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借鉴上级部门已形成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尽快推动该项政策在我市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