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以及国务院、省有关债务管理规定,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除承接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认真落实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政府债务余额严格控制在债务限额以内,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隐性债务的自查整改和风险评估,守住风险底线,维护财政安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置换政府存量债务,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减少债务利息负担,缓解中长期财政支出压力。
二是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在推广运用PPP、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等方面严明规矩,防止以回购、虚假协议、承诺、担保等方式变相举债。严把PPP项目筛选关口,对合作期限低于10年、没有稳定现金流、变相融资、未编列债务融资预算、没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严禁套用PPP模式。严控政府性引导基金泛化,设立门槛,并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提升财政“大监督”合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突出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研究制定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涵盖部门全部预算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做到有目标、有跟踪、有评价、有公开、有应用。加强财政监督力量,创新财政监督方式,着力加强对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