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山西省公布了《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山西将利用七大政策来创优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大数据战略实施。
一是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山西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
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山西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同时,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对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审查,倒逼其建立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是大力推进大数据政府购买服务。未来,山西省将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挖掘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省级政务部门信息化运维和购买服务经费,根据各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迁入云平台及实现相关应用情况,逐步将运维费用支出转为政府购买服务。
四是大数据企业用地将重点保障。在土地政策方面,山西省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同时,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
五是系列税收优惠促发展。在税收方面,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同时,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是财政“真金白银”给予扶持和奖励。在省政府新动能基金下,设立50亿元规模的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七是鼓励科技创新。山西将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我省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