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厦门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修订的厦门市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成为鼓励厦门市工业、商贸企业“走出去”、提高厦门市地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举措。与2006年出台的暂行办法相比,本办法呈现以下三大特点。
一、扶持对象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办法支持厦门市大中小型工业、商贸类企业在承办单位的组织下参加全国各地具有影响力的展会。包括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工信部、商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政府主导举办的综合性展会,鼓励企业借助各级政府搭建的展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支持企业参加全国范围内知名度较高、效果较好、专业性较强的展会,借助成熟的展会平台推销厦门市地产品、扩大知名度;支持举办行业产品对接会,充分发挥对接会对产品购销的推动作用。
二、扶持标准提升、扶持方式可操作性强。对政府主导展会的展位费补贴从50%提高至80%,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补贴;明确对行业专业展会和政府主导的展会分别按每个展会0.1-0.2万元的组展费补助;按照福建省内(不含厦门)、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进行区域划分,根据展会举办地不同给予每场展会0.5-1.5万元的区域补贴;按照展位数给予每场展会7-9万元的公共布展费补助;按照在厦举办和非在厦举办给予行业产品对接会每场次5-8万元补助。
三、适应市场发展、取消部分奖补政策。主要包括取消对已基本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补贴;对企业申请质量和环境等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产品认证、专利注册等产生的认证或注册费,不再给予补贴;取消操作性不强的开拓国内市场表彰奖励。该办法结合厦门市地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优化相关条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厦门市地产品走出去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