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平远县结合本县实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三、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六、提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8元。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全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按文件精神全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