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区财政局首创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制度,要求从2017年1月23日起,未经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的事项,部门不得提请区政府决策,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资金保障和执行效率。
该制度对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做了详细的审查规定。一是明确审查范围。把资金来源审查作为行政决策的前置条件,需要资金保障且拟提请政府决策的事项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二是明确审查职责。区财政局承担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职责。三是明确审查内容。主要从拟决策事项的“投入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四是明确审查形式。规定了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五是明确审查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六是制度配套。区财政局出台了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工作要求,规范了审查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制作了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