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加快推进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执行。
VOCs是强挥发、有特殊气味、有刺激性、有毒的有机气体,部分已被列为致癌物,是产生大气雾霾、造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的主要因素。根据补助办法,对于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要求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治理方式给予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其中,印刷和表面涂装(不含喷漆的汽车维修)工业企业,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每套治理设施可获得最高70万元补助,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可获得10万元补贴;含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每套喷漆房(含处理设施)可获得5万元的补贴。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厦门市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不断提升厦门市空气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