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新业态的新要求,落实科技创新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新精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5年印发的《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桂政发〔2015〕56号)、《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桂政办发〔2016〕34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同时新颁布《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45号)。
此次新印发的系列政策文件是对2015年、2016年制定的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阶段性顶层设计,为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一步加快投资步伐树立了正确引导方向。
一是建立新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建立自治区引导基金“两会三办”新型决策管理机制。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更民主更集中更科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自治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方案、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原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更名为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评审、论证投资方案、投资计划;原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履行引导基金管理职责,统筹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筹措落实资金到位,牵头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做大做强引导基金。发挥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和新兴产业办公室在产业政策、统筹项目的职能优势,自治区新兴产业办公室积极履行统筹重点重大项目管理职责,抓紧建设投资企业项目备选库,筛选重点重大企业,加快推进直接股权投资,积极开展投资企业项目跟踪监督服务工作。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建设科技创新类子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备选库。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流程。
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发展实际,探索设立适合本地区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各类子基金。
二是完善引导基金政策框架体系。《设立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是我区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指导性文件,《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桂政办发〔2017〕50号)和《直投办法》(桂政办发〔2017〕45号)作为其配套文件,要服从《设立意见(修订)》原则和要求,三份文件共同构成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框架,原则一致、内容衔接、架构合理。
三是强调统筹使用、分类管理。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效率,强调自治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做到“三个结合”: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相结合,直接股权投资和子基金投资相结合,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分配与市场投资的积极作用。
四是突出投资重点产业方向。自治区引导基金将优先投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以及大健康等产业,并且要求力争在重点产业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引导基金重点投资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投资实体经济为目标,不参与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直接股权投资与子基金投资同步推进。修订的引导基金设立意见增加了直接股权投资的管理规定,并出台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基金鼓励采取设立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金、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做大做强引导基金,同时对重点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要同步推进、宏观调控、统筹平衡。直接股权投资工作由自治区新兴产业办公室负责。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同股同权,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权利,保障国有资本权益。直接股权投资让利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国有资本权益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情况,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不同让利幅度和额度。
六是建立有序竞争的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引入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竞争机制,自治区建立1+N母基金投资运营模式,统一由引导基金公司集中出资,将原来委托广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公司独家运营公司改为设立或委托数家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引入国内优秀的社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引导基金运营,开展公平竞争,增强投资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七是新设立投资容错容亏机制。引导基金投资客观存在投资风险,鼓励政府各部门以及引导基金公司改革创新,提高投资效率效益,建立投资容错容亏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对于市场客观情况和条件有限等因素造成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允许免于追究责任。
八是规范子基金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规定。新增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直接股权投资对象和范围。直接股权投资对象必须为自治区扶持的重点重大项目企业,而非一般企业项目。主要包括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重大企业及科技创新成果产业转化重点项目企业。被投资企业具备在广西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投资方向,资本结构清晰,经营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自愿接受国有股权投资等基本条件。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同股同权,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权利,保障国有资本权益。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风控合规审查、入股(伙)谈判活动,合理确认投资份额,参与投后监管、利润分配、清算退出等经营管理活动。直接股权投资让利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国有资本权益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情况,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不同让利幅度和额度。
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10%,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个别重大项目投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被投资企业,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50%。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协议约定分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