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等四部门出台了《宝鸡市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暂行)》,新办法有效的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
根据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等四类人员。在救助方式上分为资助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一是资助参合。在资助参合上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A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元定额资助;农村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元定额资助。
二是门诊救助。在门诊救助上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三是住院救助。不同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不一。单次住院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单次住院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或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