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红河州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红河州出台了《红河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包括县域金融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央以奖代补4个方面的中央、省、州、县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此次新政将资金的申报、审核、结算、拨付、配套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调整了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并将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期从两年调整为三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部分奖励比例,由原来的15%调至1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央以奖代补政策也进一步细化。
此项新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红河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红河州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