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山西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要达到300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要达到2000亿元以上。山西省还创新地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批日常管理权限下放到市,以及10条优惠具体措施。这是记者从6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为推动山西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杠杆率,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暂行办法》是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这两个意见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推动我省基金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若干意见》的出台,为山西省基金业发展明确了机构发展目标、规模发展目标、创新目标和引导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达到300家,基金管理规模要达到2000亿元以上,将直接或间接带动全省社会投资规模达1万亿元以上。支持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设立基金集聚区,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户。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积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培育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主体,带动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山西省还创新地将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权限下放至11个市,并授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可以独立批设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为吸引省外优秀投资机构和投资人才落户山西,《若干意见》提出了10条具体的优惠措施。包括减征、免征和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规模奖励、投资奖励、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等一系列财政扶持举措,填补了山西省财政支持基金业发展的空白。对基金实缴规模达1亿元的创投基金,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实缴规模达2亿元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创新创业企业规模达1000万元,投资期限满1年的,可按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达200万元。对基金公司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1.5%左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