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2017—201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采购限额标准自20万元上调至3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10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
根据通知,青海省级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省级自行采购数额标准调整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2016年6月公布的《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将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之前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时还规定,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省级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不足2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而此次青海省财政厅再次上调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旨在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发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周期短、效率高的优势,提升采购执行效率。
青海省财政厅还要求,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调整后的本级和所辖区(县)级的采购限额标准,一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