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同时废止了历时五年之久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今后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划分了地方省级财政、国土部门在资金使用范围、分配、管理、监督个个环节的职责,同时释放了加强土地整治工作资金保障、统筹多渠道资金、发挥土地整治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信号。
《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新举措:一是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进行了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灾毁耕地复垦三方面项目;二是阐明了专项资金的三种分配方式,因素法、项目法或者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其中,因素法主要依据任务量、资金需求、任务完成情况和贫困地区补助等因素确定权重并分配。项目法采取由省级人民政府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审核、确定评审方案、通过评审按照程序择优分配资金。三是允许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后,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最后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出要求,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该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要将本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战略,同时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自治区财政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严格遵照执行《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落实自治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土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加强自治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同时,引导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自治区土地整治工作全面、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