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能力,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规范。
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已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要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或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将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情况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集团应汇总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报告和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情况监测机制。要求各州市尽快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分析监测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汇总数据,分析形成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情况,为政府决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