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托县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托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和涉及全县资金进出的重要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排头兵。托克托县财政局近年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阳光财政,采取三项举措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在呼和浩特市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上备案,要求采购人除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在“托克托县政府采购网”公示外,同时须在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相关要求。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范了支付流程,强化了支付环节监督。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合同公示及备案的,托克托县财政局对该项目采购款支付不予审核,同时,托克托县财政局不再批准该单位实施其他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