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培养,促进闽台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合作,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6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福建省“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日前出台《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引荐优秀台湾博士进站奖励等三个方面的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
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资助分为A、B、C三类。A类为引进优秀台湾博士来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B类为福建省设站单位和台湾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至少1年(含1年)在台完成。C类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需要到台湾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在台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在资助标准方面,对引进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A、B类理工农医科每人每年资助25万元,社文科每人每年20万元,其中不高于15万元用于生活经费,其余用于科研补助。A类资助期限2年,B类1年。C类1个月以内的资助1万元,1个月至2个月的2万元,2个月以上的3万元;参加在台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0.5万元。对举办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活动的机构资助10万元。对引荐优秀台湾博士的个人或机构,按引荐博士从事研究的学科专业,给予2万元或1.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