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我省出台《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
一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健全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县(市)的财力保障。
二是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统筹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奖励补助。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名列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设区市要建立对所属县(市、区)市民化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标准对县(市)予以补助。
四是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制订实施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浙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及标准,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统筹考虑基层财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在相关资金分配上大力支持各地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五是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财政按照学籍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
六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财政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农业转移人口数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