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为做好2017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编报责任
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涵盖范围广、涉及内容多、时间要求紧、质量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总结以往年度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编报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成果运用,形成工作闭环。要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早落实,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分工,抓深抓细抓实。要选优配强各级编报人员,将编报责任具体落实到人,综合运用考核评价等奖惩手段调动广大编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优质完成编报任务。
二、梳理全年工作,充分揭示问题风险
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是集中梳理排查全年工作,自我预警预判问题风险,助力监管、提升管理的重要载体。各中央企业要以年度报告编报工作为契机,全面梳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深度推进企业党建各项具体工作完成情况。要逐项对照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国资监管重点任务要求,系统总结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好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攻坚战等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结合监事会反映企业问题,认真梳理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形成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推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努力实现以整改促管理的工作成效。
三、积极支持配合,规范核定编报范围
年度报告编报范围要适应企业产权关系、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的发展变化,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在去年基础上认真核定今年的编报范围并调整确认。原则上,中央企业集团、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企业以及所托管企业纳入编报范围;整体上市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所属境内(外)二级单位纳入编报范围;离岸公司、壳公司等特殊子企业不纳入编报范围,监事会另有要求的除外。根据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央企业重要参股企业、境外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企业及重要非法人实体,纳入当年重点编报范围。当年新收购企业和处置出售企业可适当简化报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试行全级次报送。
四、试用编报软件,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年度报告编报方法要适应国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变化的要求,持续创新完善。为推动年度报告电子化编报,国资委借鉴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发了单机版编报软件,旨在解决编报组织工作不便捷、编报内容质量难控制、编报格式标准不规范、编报汇总审核工作量大等问题,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全面试用年度报告编报软件,鼓励各级编报单位积极参与试用。因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试用条件的企业,可在备案环节向国资委作出书面说明,继续沿用原有的软件报送。使用编报软件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平台加大培训组织力度,熟练掌握软件操作,为优质高效完成编报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并将典型经验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国资委,共同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编报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
五、落实编报任务,按时规范备案报送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的拟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1)报监督一局备案(纸质材料1套,光盘1套)。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年度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年度报告及正式文件(光盘各1套)报送监督一局备案。
各中央企业在编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督一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