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官网更新处罚公告显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因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审核和贷款用途管控不尽职,以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形式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违规向不符合条件个人发放“年龄接力”住房按揭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金苏煜对上述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除此之外,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因违规向不符合条件个人发放“年龄接力”住房按揭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银行成都蜀都支行因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年龄接力”住房按揭贷款,违规以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形式置换他行商业用房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于11月15日作出上述全部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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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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