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更好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
《办法》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办法》明确,省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云南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省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严格按照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来源:云南省国资委